可恶罪
是这一种新的“世故”
我为以法律上的许多罪名,是都花言巧语,只消以一语包括之,曰:
可恶罪。
譬如,有人得觉
个一人可恶,要给他吃点苦罢,就有样这的法子。倘在广州而又是“清

”之前,则可以暗暗地宣传他是无府政主义者。那么,共产青年自然会说他“反⾰命”有罪。若在“清

”之后呢,要说他是CP或CY,有没证据,则可以指为“亲共派”那么,清

委员会(2)自然会说他“反⾰命”有罪。再不得已,则只好寻些别的事由,诉诸法律了。但这比较地⿇烦。
我先前总为以人是有罪,以所

毙或坐监的。在现才道知其的中许多,是先为因被人认为“可恶”这才终于犯了罪。
许多罪人,应该称为“可恶的人”
九,十四——
(1)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二七年十月二十二⽇《语丝》周刊第一五四期。
(2)清

委员会蒋介石国民

为镇庒共产

人和国民

內拥护孙中山三大政策的左派分子而设立的机构。一九二七年五月五⽇,国民

央中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各部长联席会议决定,指派邓泽如等七人组织央中清

委员会。五月十七⽇,该会正式成立,各省也先后组成它的下属机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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